杭州市發布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修訂)
上傳時間:2023-09-06 15:01:01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修訂)
各區、縣(市)住建局,各有關建筑業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筑業企業培育力度,進一步提升建筑業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構建杭州現代化建筑業發展體系,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號)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培育目標
通過培育一批具有發展潛力、注重創優、誠信經營的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業示范企業,包括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以點帶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激發和調動我市建筑業企業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力爭培育100家總承包示范企業和50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
二、認定條件
注冊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申報建筑業示范企業。獨立法人單位不可同時申請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
已獲評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或近兩年內承建工程榮獲國家優質工程(中國質量獎、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的企業,直接認定為杭州市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
(一)基本條件。
1.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近兩年(不含申報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業總產值達到10億元;
(3)上一年度建筑業稅金達到1000萬元(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杭州建筑信用監管平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等級A級;
(5)近兩年內承建房屋建筑工程榮獲省級優質工程(含錢江杯、在外省獲得的“錢江杯”同等省級優質工程獎)不少于1項或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市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近兩年(不含申報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業總產值達到5億元;
(3)上一年度建筑業稅金達到500萬元(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杭州建筑信用監管平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等級A級;
(5)申報截止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的企業信用評價市政工程業績分高于6分(含)。
3.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
(2)統計報表資質序列為“專業承包”(序列代碼B開頭,即主營業務為專業承包),近兩年任一年度建筑業總產值達到2億元;
(3)上一年度建筑業稅金達到200萬元(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內參建工程榮獲省級優質工程(含錢江杯、在外省獲得的“錢江杯”同等省級優質工程獎)不少于1項或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性行業協會獎不少于1項(鋼結構金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之星、大禹獎、李春獎)。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市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上述認定數據以年度統計報表數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企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為準,獎項認定時間均以獎項公告發文時間為準。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為。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
2.因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或在招投標領域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銷資質。
4.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5.在省級監督檢查中被作為負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虛假錄入信息被查實公布。
6.未按要求上報或虛假上報統計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企業數據直報系統的各類統計報表。
7.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賄或刑事犯罪記錄的。
建筑業示范企業認定條件根據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三、程序步驟
建筑業示范企業每年為一個認定周期,每年開展建筑業示范企業增補和復評工作。
(一)認定申請。新申請認定的企業,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填寫《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申請表》,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主管部門加蓋原件核對章的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PDF文檔)。
(二)審核推薦。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對提出申請的建筑業企業進行條件審核。對于符合條件企業未達到5家的區(縣、市)(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分別計算),可分別給予不超過5家總承包或5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推薦指標。推薦的企業應滿足除認定基本條件第(2)條“建筑業產值”和第(3)條“上一年度建筑業稅金”以外的其他認定條件,并滿足上兩個年度建筑業產值增長15%的要求。
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度10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和推薦企業的佐證材料(PDF文檔)和《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推薦匯總表》上報我委建筑市場監管處。所有上報材料及數據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本輪認定資格。
(三)公示公告。我委匯總各區(縣、市)上報推薦名單,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和佐證材料再次核對認定條件,確定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后在杭州建設網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四)動態管理。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屬已認定企業在取得“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稱號期間是否存在認定條件第(二)項“8類情形”進行跟蹤復核,并填寫《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復核情況匯總表》上報我委建筑市場監管處,我委對存在“8類情形”的企業即時清出。
(五)年度復評。按照新認定條件,對所有已認定企業進行復評認定,已認定的企業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將《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申請表》報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每年度10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和推薦企業的佐證材料(PDF文檔)和《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推薦匯總表》上報我委建筑市場監管處。
四、支持政策
(一)對獲評杭州市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的,同等條件下申報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二)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業示范企業掛鉤聯系制度和“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開展“一對一”幫扶措施。建立企業交流平臺,提供網上咨詢服務;對于重大行業政策調整,及時組織企業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培訓。
(三)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筑業示范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況,適當減少對企業所承建項目的現場檢查頻次。對發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依法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四)引導和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企業與省外優勢企業組成聯合體,試點先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設施、大型市政橋梁、大型綜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投標。鼓勵依法邀請招標的建設單位優先選擇建筑業示范企業參與投標。
(五)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承辦各類崗位技能競賽,對外開展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對建筑業示范企業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高等級的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
(六)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要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對企業優質工程創建、市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項目)認定、工法評定、改革試點、評先評優等活動遵循優先推薦原則;要指導幫助建筑業示范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在工法研發、新技術應用推廣等方面予以幫扶支持。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扶優扶強、做專做精的原則,結合本地產業布局和企業發展實際,參照本實施方案制定各區(縣、市)建筑業示范企業培育方案,確定一批區(縣、市)級示范企業加以培育發展,梯次形成全市建筑業示范企業集群。
(二)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須本著“培育典型,示范引領”的原則確定區(縣、市)級示范企業數量,其中區(縣、市)級總承包示范企業須具有二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區(縣、市)級專業承包示范企業須具有一級專業承包資質。
(三)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 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四)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我委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聯系電話:0571-85254101。
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杭建市發〔2022〕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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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何雯麗)